因10G“裸条”不雅照及视频在网上泄漏,“裸贷”又一次回归公众视野,并再次引发热议。“裸贷”一词,顾名思义,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裸照及不雅视频作抵押,以此从出借人手中获得金额不等的贷款。
而同时,“裸贷”利息奇高,据媒体此前报道,“裸条借款”周息甚至高达30%,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将会公布这些隐私性内容,甚至逼迫借款人进行所谓的“肉偿”。从现实来看,“裸贷”俨然已经形成一条清晰的黑色产业链。
如今,“裸贷”之风吹遍校园,这样一个突破底线的金融创意为何能在校园肆虐?它又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借贷平台对此是否应该担责?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身陷“裸贷”风波
此次“裸贷”事件中,遭人诟病的主角之一,是“女大学生”。不过,除了部分女生因爱慕虚荣而接受“裸贷”协议外,还有部分女生本有颗上进的心,但因缺乏对财务及法律知识的了解,从而掉入“裸贷”圈套。
据媒体报道,大三女生陈雪(化名)想自己创业做生意,通过微信卖洗护用品。但做生意需要本钱,她不想跟家里人要钱,决定自力更生。于是她通过网上搜到的分期付款平台,借了4000元。结果,创业未成,无法按期还款,陈雪认为自己可以解决,仍不愿告诉父母,她决定再次借款。通过网友介绍,陈雪在一个借款平台上结识了网友周俊。对方表示,可以借给她4000元,不过一个星期后要归还5000元。之后,陈雪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卖不掉货,也还不上钱。此时,周俊要求她录制不雅视频以延长还款期限。从此,陈雪陷入了“裸贷”旋涡,她通过各种平台借贷,“拆东墙补西墙”先后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还清欠款。此后,陈雪的裸照被寄给她的父亲,她父亲选择了报警,最终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周俊及其同伙。
深受“裸贷”困扰的不止陈雪一人。另一个名叫吴菲菲(化名)的大二女生,因为“裸贷”之后自己的裸照被曝光,不堪压力,选择了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据媒体报道,吴菲菲向50多家校园贷平台借贷,累计需要还款50万元。
一波又一波女大学生陷入“裸贷”风波,那么普通大学女生对于“裸贷”及高利贷到底有着怎样的认识?记者走访了北方工业大学。大二女生小敏(化名)对记者说:“我觉得高利贷就是违法行为,可是上传自己的裸照到网上应该不是违法行为吧,但我觉得这样做很不道德,我肯定不会做。”小敏的同学小宇(化名)则认为:“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上传自己的裸照应该也是违法的。”
而另外一名女生小文(化名)则对高利贷有着自己的困惑:“什么样的贷款属于高利贷呢?是不是只要比银行利息高的就算高利贷?如果高利贷是违法的,那还需要还吗?”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记者,高利贷本身是一种违法的借贷关系,无论发生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都是一样的。
记者注意到,合同法对民间借贷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
而“裸贷”事件中,很多出借人采用了周利率、甚至是日利率这样的方式来计息,这对于财务知识缺乏的大学生来说,具有很大的迷惑性。比如周息30%的贷款,在不计算复利的情况下,年利率能达到1564.29%。
据此,对于学生应该如何维权,江苏省法契律师事务所律师陆林林说:“根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利息超过24%到36%的部分,已经给过的不可以要求追回,没有给的可以不给。超过36%的部分,是可以要求追回或者抵销本金利息的。”
裸照充当抵押物
“裸贷”事件中,借贷双方都默认将裸照或不雅视频等记录个人隐私的物品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一张“裸贷”借条的范本:“以本人照片和视频作抵押,如果逾期不还,自己承担后果,本视频(借条)具有法律效果。”
那么,裸照能充当抵押物吗?以裸照担保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能否直接撤销呢?
关于抵押物,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陆林林指出,裸照作为抵押物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裸照根本不在法律规定的抵押物范围内。也就是说,就算借款人明确同意以裸照作抵押,这样的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至于以裸照设立抵押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律上有规定,如果是重大误解或者是订立合同的时候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但是一般案件中借款人主动提供裸照,在此过程中,没有人胁迫,也没有其他可撤销的情形,而且这些大学生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拿裸照来贷款也基本出自本身真实的意思。此外,这种在互联网环境下所发生的借贷行为,很难认定存在另一方胁迫拍摄裸照、签订借贷合同的情形,所以这种借款合同被撤销的几率也不是很高。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裸贷”事件中的裸照和视频,首先是由借款人自己通过网络传送给出借人,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出借人便将她们的裸照和视频放到网络上出售或者随意曝光。“裸照”的这两次传播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有网友认为,借款人发布自己的裸照这一行为并不违法,只不过是她们在行使“身体自决权”。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著名律师赵占领认为,“裸贷”借款人将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并不涉及违法问题。因为她们只是将照片发给特定的债权人,并不能算传播淫秽物品。“但是,如果债权人在网上散布借款人的裸照信息,这就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复制打包下载并以此牟利的,还会涉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赵占领补充说。
而陆林林则认为,将自己的裸照发布到网上,如果被广泛传播应该也是违法的,但在“裸贷”事件中,主要还是应该追究出借人的责任,因为这些在网络上流传的不雅照片及视频主要还是由他们传播出来的,“而且他们不但在网上随意发布这些裸照及不雅视频,还以低价进行转让,以获取回报,明显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在刑法上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出借人手持借款人裸照,不仅以此威胁借款人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甚至还表示“不还钱,就肉偿”。对于出借人的这种行为,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呢?
对此,赵占领回应称,“对于这种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是比较合适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裸贷’中的债权人就是以裸照为凭证来获得非法的高额利息。”
陆林林则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收入,如果只是单纯获取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在逼迫他人偿还本金的同时还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那么肯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他进一步指出,出借人如果去亲自实践“肉偿”,可能还会涉及强奸罪。理由在于,以裸照为条件,违背妇女意志,使妇女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从而达到侵犯妇女性自由的目的,构成强奸。
根除“裸贷”需多方发力
在“裸贷”事件中,除了借款人,备受诟病的就是“借贷宝”之类的网络借贷平台。
针对接二连三发生的“裸贷”事件,12月1日凌晨,“借贷宝”发布了一份声明,其中强调:“借贷宝”是合法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上从未产生、储存过任何“裸条”照片。此类不雅照系少数用户与第三方不正规借贷公司或放贷人私下交易而产生。部分用户因急于借钱,绕过平台规则的限制和监督,通过QQ、微信等渠道,以押“裸条”为条件进行借贷,相关不雅照片皆通过QQ、微信、短信等渠道流传,此类行为是“借贷宝”平台一贯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的。
“借贷宝”总裁曾军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借贷宝”)非常无辜,也是受害者。他认为,只要具备资金走账功能,都可能成为裸条的源头。“借贷宝”在裸条事件中只是一个被利用的平台工具。他还向媒体表示,为防止“裸贷”的发生,“借贷宝”最近出台了一个很严的措施——彻底封掉22岁以下用户的借贷功能。
而面对媒体关于“借贷宝”是否在裸条事件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曾军解释称,“作为”的前提是“借贷宝”需要提前知晓“裸条”的存在,事件中由于借贷和放贷人是在其他平台上签订的“裸条”协议,而在“借贷宝”上却伪装成正常用户发生正常的借贷交易,因此从“借贷宝”的后台无法看出异常。
此外,“借贷宝”公司还悬赏百万追查照片的源头,希望为自己正名,然而这并不能遏制舆论对它的诸多质疑。公众普遍关心的是它是否应当对借贷双方进行资质审核。
对此,刘德良认为,“此类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只是作为信息中介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核借贷双方的资质。”
赵占领给出了更为详尽的解释,他说,“借贷宝”这样的平台并不能算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它的定性就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它只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银监会的规定,这样的借贷平台不能作抵押、金融、担保这些实质性的金融业务。银行需要自己承担放贷业务产生的风险,因此会谨慎地审核借贷人有没有还款能力,而“借贷宝”确实没有义务对借贷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核,“不过就目前发生的这些乱象来看,借贷双方的资格审核确实是一个问题,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完善。”
赵占领还告诉记者,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由银监会管理,而且就在今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关于校园贷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银监会已经发布了多个文件进行管理。
记者了解到,2016年4月15日,银监会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9月29日,教育部再次发出《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1月初,银监会又联合14个部委重点整治“校园贷”市场,要求对“校园贷”平台实施分类监管。
规范已经初步具备。但要想斩断“裸贷”及其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不仅要有规范,更要有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网络借贷平台的依法依规经营。各方形成合力,“裸贷”行为才会被遏制、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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