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自1996年制定以来,该条例与上位法许多内容已不相符,我省亟需重新制定条例,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治遵循。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野生保护条例》拟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排污设捕猎设备,水生动物放生要备案,旅游者打扰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处罚。
野生动物伤人伤物
或由当地政府补偿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
同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授权规定,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并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如因保护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此外,边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处理等防控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情传入和传出。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管,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进行检疫、鉴定并放归。
同时,允许对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开展计划狩猎。
此外,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行政许可管理。
境外省外野生物种
禁止放生
条例草案规定,
为保护野生动物食物链,对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和全面清林整地造林提出要求;
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止排放污水、废气,堆放垃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并要求不得使用地弓、捉脚、绝户网、密眼箔等猎捕工具;
猎捕野生动物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不得超限额猎捕;
单位和个人繁育林蛙等物种,要按照物种人工繁育管理相关规定开展;
对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要求提供或者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
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举办大型水生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规定禁止放生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境外、省外的野生动物物种。
猎捕珍稀野生动物
最高十倍罚款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
对藏匿、贩卖、宰杀受伤、病弱、受困、迷途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如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相关旅游、观赏、摄影、摄像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元至10000元。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相关部门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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